(一)水资源费
征收部门:水务综合服务中心
征收对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水资源费。
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发布全省十七市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152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枣政发[2002]52号)、《枣庄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与渔业局关于确定全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枣价费发[2003]172号)、《滕州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滕政发[2004]22号)和《滕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综合价格的通知》(滕价发[2004]24号)。
征收程序:水资源费实行按月征收。根据取水单位和个人的量水计量数据确定应缴纳的水资源费数额,下达《征收水资源费决定通知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水资源费。
征收时限:《征收水资源费决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
法定收费标准:地表水自备水源0.3元/立方米,地表水公共供水0.3元/立方米;地下水自备水源为0.75元/立方米,地下水公共供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为居民和行政事业单位0.30元/立方米,工业0.45元/立方米,基建、经营服务和特种行业用水0.65元/立方米;矿坑生产和施工排水按当地地下水最低标准的20%征收,即0.13元/立方米。
承诺收费标准:按法定收费标准执行。
法定处罚标准:1、对无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2、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3、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水资源费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承诺处罚标准:按法定处罚标准最低标准执行。
投诉部门:监察办公室
联系电话:0632-5691305
(二)污水处理费
征收部门:水务综合服务中心
征收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储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第11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第3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第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第61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枣政办发[2007]94号)。 征收程序:污水处理费实行按月征收。根据排水单位和个人的实际取用水量确定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下达《征收污水处理费决定通知书》。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污水处理费。
征收时限:《征收污水处理费决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
法定收费标准:公共供水:居民生活用水0.70元/立方米;普通用水1.0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1.10元/立方米。自备水源用户:有取水许可证的1.20元/立方米,无取水许可证的1.80元/立方米。
承诺收费标准:按法定收费标准执行。
法定处罚标准: 1、缴费单位逾期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2、缴费单位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征收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诺处罚标准:按法定处罚标准最低标准执行。
投诉部门:监察办公室
联系电话: 0632-5691305
(三)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征收部门:水务综合服务中心
征收对象:在我市河道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受益范围内的所有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8号令)和《枣庄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征收程序: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实行按年征收。根据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确定应缴纳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下达《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决定通知书》。应当缴费的单位和个人,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征收时限:《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决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
法定收费标准: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收入的1‰计征。
承诺收费标准:按法定收费标准执行。
法定处罚标准:1、缴费单位逾期未缴纳河维费的,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2、缴费单位对河维费征收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征收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诺处罚标准:按法定处罚标准最低标准执行。
投诉部门:监察办公室
联系电话:0632-5691305
(四)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征收部门:水务综合服务中心
征收对象: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等水土保持措施,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山东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价涉发[1995]112号)、《滕州市实施<山东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细则》(滕发[1995]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征收程序:依法下达《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决定通知书》,应当缴费的单位和个人,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征收时限:《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决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
法定收费标准:依据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及对水土保持设施的损坏情况计收,对林草地等水土保持植被设施,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补偿费1至2元。对树木、试验场地、固定观测设施、塘坝、谷坊及其他治理成果,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280号文规定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计收。
承诺收费标准:平原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补偿费1.5元,山区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补偿费2元。
法定处罚标准:缴费主体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征收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诺处罚标准:按法定处罚标准最低标准执行。
投诉部门:监察办公室
联系电话:0632-5691305
(五)水土流失防治费
征收部门:水务综合服务中心
征收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按规定缴纳防治费。
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关于颁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1995]112号)、《滕州市实施<山东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细则》(滕工商字[1995]73号、滕财外字[1995]25号、滕水字[1995]21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征收程序:依法下达《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决定通知书》,应当缴费的单位和个人,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征收时限:《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决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
法定收费标准:按应治理的破坏地貌、植被面积每平方米2至4元;按堆弃的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体积每立方米3至5元。
承诺收费标准:按应治理的破坏地貌、植被面积每平方米3元;按堆弃的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体积每立方米4元。
法定处罚标准: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按日加收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2、缴费主体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征收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诺处罚标准:按法定处罚标准最低标准执行。
投诉部门:监察办公室
联系电话:0632-5691305
(六)河道采砂管理费
征收部门:水务综合服务中心
征收对象: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或个人。
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财[1990]16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关于发布<山东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91鲁水计字第185号)、《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92枣水管字第2号)。
征收程序:根据采砂单位或个人的开采情况和销售收入确定应缴纳的河道采砂管理费,下达《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决定通知书》。应当缴费的单位和个人,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征收时限:《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决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
法定收费标准:河道采砂、采石、取土管理费按当地砂、石、土销售价格的23%计收。
承诺收费标准:按法定收费标准执行。
法定处罚标准:缴费主体对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征收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诺处罚标准:按法定处罚标准最低标准执行。
投诉部门:监察办公室
联系电话:0632-5691305
(七)水工程占用补偿费
征收部门:水务综合服务中心
征收对象:凡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本省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而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或使其丧失部分原有防洪排涝功能且无法恢复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水利厅鲁财综[2006]87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水工程占用补偿费的批复》(鲁财综[2006]6号)。
征收程序:依法下达《征收水工程占用补偿费决定通知书》,应当缴费的单位和个人,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水工程占用补偿费。
征收时限:《征收水工程占用补偿费决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30日内。
法定收费标准:临时占用:占用堤防、大坝、灌排工程设施的每平方米每月12元;占用滩地、护堤地、库区地等每平方米每月6元;占用水域每平方米每月10元。长期占用:每平方米每年10元,管线长期占用每米每年50元。
承诺收费标准:按法定收费标准执行。
法定处罚标准:缴费主体对水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征收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诺处罚标准:按法定处罚标准最低标准执行。
投诉部门:监察办公室
联系电话:0632-5691305 |